坚持国企“分类刷新”偏向 消除另一种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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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已装置财新APP请点击:https://opinion.caixin.com/2022-12-17/101979075.html 坚持国企“分类刷新”偏向 消除另一种歧视 陈利浩 刚刚召开的中央经济事情聚会对国资国企刷新也举行了安排,强调必需“坚持分类刷新偏向”。这是国资国企刷新的要害。 国企的“分类刷新”,是2015年底中央深改组作出的决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功效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明确把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厥后,“商业类”被进一步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前者指处于充分竞争的商业类国企,后者指处于关系国家清静的战略性领域的商业类国企。中央深改组其时提出了分类刷新、分类生长、分类羁系、分类定责、分类审核的五个目的。 可是,虽然对央企和地方国企都已经完成了分类,对差别类型国企的生长、审核等也已有所区别,但羁系、定责的各项规则政策、种种审批流程还未“分类施策”。企业管理职员、科技职员身上的约束,并没有由于企业的“分类”而有所松动。而这些才是国企活力、创立力、效率等的基础制约。 中央经济事情聚会在要求“坚持分类刷新偏向”时提出要“处置惩罚好国企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关系”。差别的国企分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关系有着显着的差别。“公益类”国企,其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其谋划资质由国家特许,所需资源也由国家特供,无需面临竞争,对这类企业一定应以社会责任为主。“商业二类”国企,身处关系国家清静、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要害领域,国家也给予专营等资源,只需面临有限竞争,对这类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必需并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清静效益的统一是企业的谋划目的。 但除了上述的“公益类”、“商业二类”,大宗的央企、地方国企,都是“商业一类”。他们都处于充分竞争领域,既无国家设置的专门资源,也无关系国家清静的特殊营业。除了股东层面的“国资”,在资源获取、市场竞争、一样平常谋划、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和其他所有制的企业并无二致。企业生长主要取决于企业家的立异精神、科技职员的研发动力、企业成员的整体活力,并无“国有股东”带来的特殊膏泽。对占国企比例绝大大都的“商业一类”国企,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关系与民营、外资等企业不应该有实质区别,应该凭证中央经济事情聚会要求的:“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真正按市场化机制运营。”以下建议可供参考: 1、市场化机制运营的要害是职业司理人制度。建议在“商业一类”国企加速实验、限期完成“市场化选聘、左券化管理、差别化薪酬、市场化退出”。最终目的是对所有司理职员都实验统一标准的选聘和管理。作为过渡步伐,关于原“按干部管理”的司理职员可以自主选择保存“干部”身份,同时接受对“干部”的所有限制和约束。 2、国企高管的“按期交流”使得企业决议者无法消除短期心态,相互竞争的企业之间高管的“对调”更使得决议者为提高竞争力而设计的立异行动往往成磷气自己“挖坑”。因此,建议暂停对商业一类国企高管的频仍“交流”、特殊是竞争企业之间的“对调”,让企业高管有立异必需的稳固任期和预期。 3、企业资产要增值就要谋划、投资。无论事先怎样审慎、尽责,任何谋划、投资都不可能完全阻止危害。但对国企羁系的要求是:投资泛起任何损失都要被视察、追责,任何缘故原由、时段的谋划亏损都要向最上一级国资羁系部分重复说明,谋划、投资行为需要被“终身问责”的划定情形多达七十余种。建议对“商业一类”国企回归羁系常态。 4、为了勉励国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职员立异,国家出台了职务科技效果可以由科研职员自行转化、并享受转化收益的政策,并划定可以在效果转让时宽免评估。但在统一规则内,同样是科技职员、同样有职务发明,国有企业就被要求必需遵照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完全相反的榨取性划定。建议修改规则,对“商业一类”国企,允许和国有院所、院校一样由科技职员享受职务发明效果。 5、国企立异需要对科技职员举行有用激励,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很是成熟的手段。股权激励的收益取决于公司的股价,不兜底、也不封顶是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起点。但只要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的,就有着“封顶”的划定:要求股权激励收益不可凌驾正常薪酬的40%,偏离了股权激励的机制,失去了股权激励的意义。建议对“商业一类”的上市国企适用和其他上市公司一样的机制。 6、企业的项目申报、股权激励、资产处置惩罚等事项有着正常的审批程序,但只要是“国有控股”,就往往要层层报送到国资委。如某一央企的子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需举行股权激励,无论金额巨细、人数几多,最后都要经由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建议对“商业一类”国企试行审批“层级封顶”:如最多只需两级。 7、《刑法》中早年为国企管理职员定制的五条罪名(“不法谋划同类营业罪”、“为亲友不法牟利罪”、“条约失职受骗罪”、“失职罪”、“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第165条至169条)、以及对国企管理职员“以国家事情职员论”(第93条)而连带的其他罪名,是国企高管最为忌惮的“高压线”。建议由最高法、最高检、国资委团结作出明确划定:商业一类国企的管理职员不适用这些罪名,其执法责任、特殊是刑事责任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高管无异。特殊要明确划定:加入“混改”的民营企业家,不因在“商业一类”国企任职而“变身”为刑法追责意义上的“国家事情职员”。 之前各人所相识、所强调的“所有制歧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的着重和对民营企业的不公。着实,若是说“国企能获得的资源民企得不到”是一种“歧视”,“民企能做的事国企被榨取”也是一种“歧视”。若是说对民企的歧视主要在详细行动和舆论上,对国企的限制则都是制度和执法的现行划定。从这个意义上,中央经济事情聚会“要从制度和执法上把对国企民企一律看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勉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生长壮大”要求的针对性很是显着。 中央经济事情聚会的职能是总结上年岁情、剖析经济形势、安排下年岁情。但2022年度的中央经济事情聚会,多次论及“两个绝不摇动”。除了本文引述的对国资国企的刷新,习近平总书记和中央向导同志强调“针对社会上对我们是否坚持‘两个绝不摇动’的不准确议论,必需亮明态度,绝不迷糊。”何其切切、何等鲜明!以坚定信心、无畏创立、蓬勃活力推动企业的高质量生长,汇入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这是中国企业家的机缘和使命。 (作者为九三学社中央促创工委副主任,广东省政协研究咨询委员会委员)